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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法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工作实践中,要遵循立法原意,准确适用法律,切实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学习培训与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扛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近期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施行前的窗口期,通过个人自学、单位集体学习、案例剖析、研讨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扎实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强化执法司法的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专题讲座、共同研讨,强化针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学法研法守法用法的浓郁氛围。 三、密切协同联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顺利有效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全面梳理和认真评估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调整或废止;发现本地其他单位、部门制定的文件存在前述情形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积极配合解决,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权威。要做好预研预判,摸清探准实践中可能妨碍法律顺利施行的因素和相关矛盾纠纷的底数,加强问题短板排查,积极总结有益经验,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充实备足“工具箱”,形成有效预案。要密切协同联动,建立相关工作联席联动机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研究,共同推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四、充分发挥职能,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杜绝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指导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法律政策水平,提升仲裁工作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纠纷中重要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同司法调解、诉讼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仲裁裁决依法执行。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纠纷,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调解、仲裁。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诉调对接、诉裁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进纠纷靠前解决和实质化解。上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恰当方式有效解决基层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打造护航“三农”铁军 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指导辖区内条线单位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统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等工作,发挥解纷整体效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配齐配强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调处团队,为纠纷妥善解决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具有较强法律适用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干警干部配备到一线岗位,确保群众的“身边人”也是群众的“知心人”和说理解纷的“能干人”,打造一支护航“三农”工作蓬勃健康发展的铁军。 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 2025年2月25日
来源:农村土地承包
2025-04-29

农业农村部 国家档案局印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档案局 2025年1月24日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其形成、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是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以下简称延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承包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包档案工作包括延包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的收集、保管、移交、利用及其监督和指导等。 第四条 延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延包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延包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地区延包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延包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数字化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对在延包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延包档案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延包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县级综合档案馆负责延包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县、乡、村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负责延包档案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延包档案齐全完整、系统规范。 第九条 县、乡、村应当加强延包档案安全管理,提供档案安全保管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延包档案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延包档案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延包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应当与延包工作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步开展。归档的延包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内容清晰、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二条 延包档案包括综合管理类、合同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具体参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延包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等要求进行。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等进行整理。实物按照类别或者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类中具体涉及农户有关的身份信息和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档”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各类延包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延包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延包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第十七条 村级延包档案一般自行保管,不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八条 县级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延包档案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建设或者使用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充分考虑延包档案管理需求,设置并完善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做好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延包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延包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部门统筹开展延包档案数字化。委托档案数字化等系列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档案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推动延包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来源: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
2025-04-27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被巡察的乡镇、村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系统内业务指导,依规依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村务决策和公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依章程加强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25-04-2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改规〔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日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一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地方各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三)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04-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分区域分作物推广秸秆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翻覆盖等还田沃土技术模式,统筹水稻、油菜、玉米等秸秆离田、还田区域布局,优化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提升机械化还田能力。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水稻收割农机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加大秸秆还田农机及农机作业推广力度。协同推进秸秆堆沤腐熟、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等间接还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二、健全秸秆收储体系。引导支持秸秆捡拾打捆、离田转运、收集存储,分环洞庭湖、湘南、湘中、湘西片区布局秸秆收储网络,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可持续利用的秸秆收储网点,加快构建重点片区有加工主体、重点县(乡镇)有收储中心、重点村有收储点的收储运加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成的烘干厂房、停机棚、集中育秧大棚等场所堆放秸秆,发挥机械设备、农机技术人员作用,提升秸秆收储能力。探索建立村集体为主的收储模式,完善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吸纳村民参与收储点运营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三、培育市场利用主体。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条,扶持并发展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加大培育秸秆收储运职业经纪人力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名录,重点培育新建(或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3000吨(含)以上的市场主体;对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达到10000吨以上的,优先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扶持范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作为申报新创建和提档升级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的优先条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农机装备配备。加快秸秆低茬收割、捡拾打捆、加工利用等小型、智能、实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开展丘陵地区适用秸秆农机装备“揭榜挂帅”。用好用足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优先把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中央补贴范围;对尚未纳入中央补贴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实行“优机优补”。(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在省科技创新计划体系中明确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科研院校与企业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秸秆原料替代塑料、替代燃料、替代肥料、替代饲料等高值化利用及其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应用推广。(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财政奖补引导。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措施,对采取低茬收割、粉碎、深翻覆盖等还田利用的主体和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奖补,重点支持禁烧区内秸秆还田利用、秸秆捡拾打捆及离田转运等环节。省级统筹相关农业专项和新增预算资金等,对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专门奖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保障秸秆加工中心场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九、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对利用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块、沼气等燃料、电力以及纤维板、刨花板等建材产品,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建立健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拟定省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和秸秆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估办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县施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目标、三年工作总目标、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备案。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企业、农民等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多角度、全方位讲好秸秆综合利用故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5-05-07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5年2月26日)   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大力推进实施“五千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基础支撑。   一、着力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1.打造更高水平“洞庭粮仓”。加力落实粮食产能提升任务,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省级领导联系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工作,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稳定双季稻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稻稻油、稻再油、稻烟等种植模式,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40万亩以上、产量616亿斤左右。科学推广柑橘标准果园套种大豆模式,探索“油菜+花生”轮作模式,支持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扩面提质油茶林50万亩以上。   2.做好藏粮于地“十确保”。坚持数量质量、产量产能、生产生态一起抓,推动形成“山顶林戴帽、山中果缠腰、山下吨粮田”的盎然景象。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将各类耕地占用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建立耕地恢复奖补机制,确保流失的优质耕地有序恢复。加快实施平湖区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确保平湖区优质耕地批量增加时水源有保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确保复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推动耕地“山上”换“山下”、“小田”改“大田”、分散变集中,确保耕地布局不断优化。强化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300万亩以上。加强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确保畅通“中梗阻”渠道2500公里。加强酸化耕地治理,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确保耕地质量比上年提升0.03个等级。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确保治理任务动态清零。以品种替代为重点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确保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3.推进藏粮于技“十突破”。打造种业创新和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镉低积累水稻、耐盐碱水稻研发,加大镉低积累水稻品种推广和技术保障力度,力争推广面积突破300万亩。推进再生稻生产农机农艺融合,力争大面积提单产实现突破。大力发展集中育秧,力争集中育秧设施突破1800万平方米。深入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加强北斗技术在农机上的推广应用,力争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突破63%。加快机收减损装置与技术普及,力争年度降低粮食损失率突破0.3个百分点。全面推广合理密植,力争年度提高水稻增密栽培覆盖率突破5个百分点。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联点包片”机制,力争在高产高效种植技术集成推广上取得突破。加强侧深施肥、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力争覆盖率分别突破90%、55%。深入实施“三分地养活一个人”粮食高产绿色优质科技创新工程,力争新推广面积突破10万亩。升级建设区域性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力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覆盖率突破72%。   4.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设气象灾害精准预报系统,加强高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推进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提升应急广播叫应能力。加快宜冲桥水库及钱粮湖垸、大通湖东垸、共双茶垸安全建设二期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开工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二期、㵲水大型灌区及民主垸、城西垸分洪闸工程,推进犬木塘、大兴寨、金塘冲水库和梅山灌区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洞庭湖区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椒花水库主体工程。深入实施灌区清淤扫障专项行动。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   5.健全粮食安全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完善种粮补贴与面积、产量等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与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完善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稻谷、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探索实施镉低积累水稻种植保险,推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场化改革,完善巨灾保险政策。落实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拓宽农民直接售粮渠道,支持储备主体发展订单生产。推进国家储备粮源基地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系统推进“强基强能”工程,加快推动湖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出台。完善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提倡健康饮食。   二、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6.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严格落实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畅通“一键申报”渠道,定期开展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以县为单位完善帮扶政策“工具箱”,针对返贫致贫风险制定帮扶措施,进一步提升帮扶效能。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确保问题动态清零。   7.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大扶志扶智力度,更多运用开发式帮扶措施和技能培训,引导脱贫群众自主创业就业。全面梳理、分类推动帮扶产业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建设一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园区,实施一批帮扶产业重点项目,解决一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深入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落实“311”就业帮扶措施,强化乡村工匠培育,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   8.巩固壮大就业帮扶车间。对就业帮扶车间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分类指导、精准制定帮扶措施,提高现有就业帮扶车间发展质量。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市场引导,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就业帮扶车间,促进稳定经营、健康发展,实现数量上合理增长、质量上有效提升。   9.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对接国家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帮扶政策。统筹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识别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着力解决群众办事“两头跑”问题。精准实施欠发达地区差异化帮扶政策,继续支持1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跨越发展,完善省内对口帮扶机制,深化“湘伴而行”产业协作行动。   10.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清查脱贫攻坚以来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建立统一的资产登记管理台账,构建帮扶项目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完善帮扶项目资产分类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制度规范,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推动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三、着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   11.持续优化种养结构。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对乡村特色产业的统筹规划引领,科学制定茶叶、中药材、南竹、畜禽、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措施,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发展设施渔业、设施蔬菜、特色家禽养殖,支持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农业新的增长点。推进同纬度地区水果引育繁推一体化示范中心建设,引进“新、奇、特”水果品种150个左右。打造粮烟双优复合产业带。坚持以品质塑品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育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   12.实施绿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倍增计划。探索建立“一县一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机制,完善“产业树”、建立项目库,力争一个特色产业构建一条10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形成“百链千亿”发展格局。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和产业强镇建设,梯次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引进国内外知名肉类加工企业,提高肉类精深加工附加值。推进“以竹代塑”“以竹代木”,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县及园区建设。支持茶产业加工技术改造及营销网络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湘菜产业与本地食材融合发展,促进湘菜原料本地化。完善农业“走出去”支持政策体系,开辟更多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工程。   13.分类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差异化支持政策,分类构建县域特色产业体系。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县域产业。探索产业转出地与承接地利益共享机制。规范和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挖掘县域消费潜力。深化人口小县机构改革。   14.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机制。高水平建设岳麓山实验室,探索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深化“大农科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科教部门协同联动,引导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通过协同创新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优质种源品种不多、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完善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力争在辣椒、油茶、水产、生猪、中药材等种业领域抢占制高点,推出更多创新科技成果和创新商业模式。   15.推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加大稳岗就业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和返乡创业行动,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民宿经济、林下经济,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把促进农民增收与发展全域旅游、建设美丽乡村结合起来,让更多农民吃上“旅游饭”“生态饭”。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实施“一村一品一主播·同心筑梦新农村”行动。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加大以工代赈推广力度。建设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稳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力争省际边界地区尤其是脱贫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当地GDP增速、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周边省份相邻县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四、着力建设“和美湘村”   16.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遵循城乡发展规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和要素保障作用,促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加强村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耕地总量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17.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力争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分别达到93%、68%。研究谋划县县高质量通高速公路,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提质改造3000公里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公路及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快建设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实施一村一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项目。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力争农村电网户均配变容量提升到2.6千伏安。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8.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城乡教育结对帮扶,持续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优化提质,完成300所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全面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行动。开展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加强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至少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鼓励开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力争县级机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加强残疾人保障和康复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健全县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19.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系统治理、生态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溯源分析。推动林长制落实,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强化河湖长制落实,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乡村河湖管理维护,建设幸福河湖。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   20.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改厕实施机制,探索农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完善社会化管护和服务体系。建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庄清单并动态更新,完成8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乡一体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片区推进机制,建设200个省级美丽乡村重点村。建设一批重点移民村美丽家园。   五、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2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争创先进、整顿后进机制。进一步做实做细片组邻“三长制”工作。深入实施村党组织书记培育储备三年行动。平稳有序开展村“两委”换届,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两委”成员。发挥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逐步实现省、市两级合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比例不低于30%、选派工作队员比例不低于20%。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因地制宜开展对村巡察。   22.持续为基层减负赋能。建立为乡村干部减负赋能长效机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强化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从严管控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23.培育文明乡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推进和睦家庭与和谐邻里建设。积极开展“一老一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关爱志愿服务。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发挥“湘妹子能量家园”在倡导文明新风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村BA”、村厨大赛、和美乡村健康跑等群众性活动健康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街区、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文物、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24.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问题,鼓励将“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纳入村规民约,培育淳朴民风、弘扬社会良俗。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强宗祠规范管理,突出公益属性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演出市场,建设农村科普阵地。   25.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加强农村宗教事务治理。筑牢农村禁毒防线,整治农村涉毒吸毒特别是青少年吸毒问题。深入打击整治农村赌博。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整治行动。持续防范化解村级债务风险。健全农村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燃气、消防、自建房、畜禽养殖、农机、农村沼气等领域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排查整治。   六、着力增强要素保障效能   26.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加快构建汛旱并防与耕地置换协同推进机制。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7.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丰富财政涉农资金“拨改投”、贴息、风险补偿、担保、“投贷联动”等政策工具,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贷款统计监测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稳健发展。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28.完善乡村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政策。支持基层灵活运用双向兼职、联合聘用、技术入股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涉农学科专业。持续开展农技、林业、水利特岗人员定向培养。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作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实效。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在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按规定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评聘制度。   29.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实施潜力地区城镇化水平提升行动,推进20个潜力地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户籍登记、迁移便捷性,健全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保户籍限制。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30.强化农村改革工作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将深化农村改革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高质量编制“十五五”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善于运用改革的办法推进解决,在每个村集中力量抓好办成几件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健全农民群众参与机制,鼓励各地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动力活力。
来源:湖南日报
2025-03-1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推进耕地高质量保护、高水平利用,依据《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规划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与保障、当前与长远,对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恢复耕地空间实行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是全省耕地保护的总纲,是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必备的专项规划,是市县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基本依据,具有战略性、协调性和约束性。规划范围包括全省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近期至2025年,目标年为2035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以地为本”,耕地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利用的基础性资源,是社会永续发展的根本命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确立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当前,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全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继续保住全省每年600亿斤粮食产量的压力较大。特别是近年来,受新冠疫情、极端天气、俄乌冲突、贸易保护主义等多重因素影响,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耕地保护成为了历史和时代赋予的艰巨而不可松懈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实施一系列硬措施,守住了耕地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下滑趋势,但人多地少的国情没有变,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依然突出,守住耕地红线的基础尚不稳固,新时代新征程上,耕地保护任务仍然艰巨。   强化规划引领,落实耕地保护优先。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湘发〔2022〕15号)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省耕地高质量保护和高水平利用的重要依据。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和保障,扎实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文化“四位一体”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第一节  资源基础   全省大致呈“六分林、两分耕,七厘河湖、七厘建设,六厘村道与园地”的地类格局。全省国土总面积为31775.56万亩,居全国各省区市第10位、中部第1位。2020年末,全省耕地5431.71万亩,占比17.09%;种植园用地1342.62万亩,占比4.23%;林地19044.00万亩,占比59.93%;草地210.49万亩,占比0.6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62.17万亩,占比7.75%;交通运输用地556.35万亩,占比1.7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889.65万亩,占比5.95%;其他土地485.16万亩,占比1.53%;湿地353.41万亩,占比1.11%。   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湖南地处我国中部、长江中游,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6~18℃,年平均降水量1200~1800mm,气候湿润、四季分明,热量充足、雨热同期。东、南、西三面环山,地势西高东低、南高北低,形成向东北倾斜开口的不对称马蹄状。河网密布,水系发达,湘江、资水、沅水和澧水等四大水系覆盖全省,天然水资源总量为南方九省之冠。土壤类型以红壤、黄壤为主,水稻土约占五分之一。湖南素有“鱼米之乡”“九州粮仓”“湖广熟、天下足”等美誉,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其中稻谷面积常年居全国第一、产量第二,苎麻、茶叶产量分别居全国第4位和第5位,湘莲产量居全国首位。   全省耕地总体呈现“总体结构优、利用程度高、分布多样化”特征。   ——耕地结构总体较优。全省耕地5431.71万亩,呈“两分旱土八分田”的地类格局。其中水田4526.87万亩、水浇地1.94万亩、旱地902.90万亩,分别占比83.34%、0.04%和16.62%;耕地地势总体平坦,坡度15°以下的耕地占比达90.65%,25°以上耕地仅占2.15%,主要分布在大湘西地区;耕地集中连片程度和规模化程度较高,集中连片度达72%。   ——耕地利用程度较高。全省耕地质量呈“中等为主,优高为辅,低等较少”的总体特征。优等地占比19.44%,主要分布在洞庭湖平湖地区;高等地占比23.42%,主要分布在湘南丘岗地区;中等地占比46.90%,主要分布在湘中丘岗地区;低等地占比10.24%,主要分布在山地区。耕地可利用状况总体较好,全省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占比达98.83%。   ——耕地分布复杂多样。全省耕地主要集中在北部洞庭湖区和中部地势较为平坦的丘陵地带。洞庭湖平原区耕地面积占比约26%,区内优质耕地集中分布,灌溉水源充足,是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湘中丘陵盆地和环洞庭湖丘岗地区耕地面积占比约38%,区内光热水土条件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农业资源丰富,是现代都市农业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山地区主要包括武陵山、罗霄山和南岭区域,耕地面积占比约36%,区内耕地形态破碎,陡坡耕地数量较多,是全省重要的特色旱杂粮生产基地。 第二节  成效与问题   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省,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始终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多措并举,坚持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了耕地红线,在实施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充盈“天下粮仓”。强化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强化属地责任,严格落实了国家下达耕地保护任务;全面推行“田长制”,基本构建形成了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网格覆盖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连续多年全省粮食年度产量在600亿斤以上,切实履行了作为长江中下游农产品主产区、长江中游平原商品粮生产基地的使命担当,筑牢了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机制和耕地保护差别化管理制度,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五好”园区建设,实现了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近年来,全省各类建设用地项目落地得以保障,城乡建设、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跨入“3万亿俱乐部”。   统筹推进化零为整逐步优化耕地布局。通过以土地整治为重要抓手,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先后实施了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娄邵盆地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和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县建设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推动了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大幅改善。因地制宜实施旱地改造水田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探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着力解决耕地细碎化和资源利用低效化问题,全省耕地布局逐步优化。“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3152万亩,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150万亩,耕地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长10%。   齐抓共管耕地保护“同心圆”逐步构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从调查监测、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执法问责、宣传教育等方面实施耕地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天空地网”综合监测体系、月清“三地两矿”和“图斑快递”机制,实施“变化发现—问题核实—任务交办—整改销号”全流程耕地监管,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初显成效。   站在历史和全局高度,仍需清醒看到,与“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的要求相比,全省耕地保护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违法占用耕地和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仍然突出。通过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持续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清理等专项整治,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用地,尽管全省乱占耕地态势有所缓解,但卫星监测到每月仍有一定数量耕地流失,耕地保护例行督察仍然发现不同程度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乱占耕地建房仍然面广量多,问题突出。   耕地撂荒和耕地“非粮化”问题依然严峻。调查显示,第二次土地调查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期间,全省耕地净减少759.13万亩,主要流向了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非粮化”问题严重。此外,利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现象大量存在,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耕地性质较为普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使得耕地抛荒问题也十分突出。尽管多措并举推进专项整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逐年下降,但总体上仍然高位运行。   耕地提质改造和污染治理任务仍然艰巨。近年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提质工程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耕地受农业生产障碍因素制约,产量相对低而不稳,中低产田数量较大,提质改造任务仍然较重。同时,我省有色金属开采历史悠久,耕地土壤中重金属背景值高,虽耕地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推进,但修复治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全省污染耕地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部门联动和耕地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尽管共同保护机制初步构建形成,但部门间形成的政策合力不够,具体工作中仍存在职责交叉、边界不清晰等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存在保障发展中突破“用地常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监管不到位等现象。部分农民依法用地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仍有发生。 第三节  形势与挑战   应对粮食安全危机要求严守耕地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指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从全球看,据联合国2021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态》报告,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0年粮食短缺人口大幅增长,占全球人口10%的人口正面临饥饿,中度或重度粮食不安全发生率增至30.4%,全球近三分之一的人口,无法得到营养充足的食物。从全国看,尽管我国实现了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口粮自给有余,但粮食供需形势依然严峻。据《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海关总署发布数据,2020年粮食进口1.6亿吨,同比增长18.1%。从全省看,人多地少是基本省情,我省人均耕地0.82亩,仅为全国人均数量的60%,逼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人均0.8亩的警戒线。作为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的粮食输出省份,必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始终紧绷粮食安全这根弦,以稳产保供的确定性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确保耕地“实至名归”要求严格用途管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非常明确,“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立足新发展阶段,必须把握好耕地保护与城乡统筹、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以用途管制为核心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双平衡”制度。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流向非农建设用地的,严格落实 “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严格落实“进出平衡”制度,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在年度内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实地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处置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要求创新保护机制。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均需用地要素保障,规划期内土地需求规模将大幅增加,耕地资源的供给更趋紧张,“保”“用”矛盾日益突出,新的趋势性变化给耕地保护工作带来新的使命要求。耕地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愈加凸显,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难度日趋加大,耕地保护面临着数量、质量和生态等方面多重压力。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结构不均衡,耕林资源交叉导致矛盾突出,集中连片度和耕地有效转化率较低,有效资源极其有限。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也极不均衡,耕地数量指标在丘陵和低山丘岗区相对较多,而水田规模指标则在洞庭湖平原区相对充裕。长株潭地区用地需求旺盛,但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指标大多采取异地购买。健全耕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构建合理的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势在必行。   践行人民至上理念要求突出保护农民利益。耕地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广大农民在城乡间自由进退的心底依靠。当前,以现代农业为指向的土地规模化经营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从农户间的小规模土地流转向联合经营主体大规模流转的新业态趋势已难以逆转,土地流转造成的“非粮化”经营模式、“非农化”产业用地流向必然对耕地可持续生产能力产生威胁。统筹好耕地用途管制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激发农民开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构建耕地保护与乡村振兴统筹发展的新格局,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湘发〔2022〕15号)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湖南“一带一部”区域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把握好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重大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扎实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文化“四位一体”保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确保耕地实至名归,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为实现“三高四新” 美好蓝图,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实的资源基础。 第二节  规划原则   坚持国家立场,保护优先。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省作为重要的粮食输出省份,做好耕地保护是全省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的殷殷嘱托,自觉扛起粮食主产区责任。严格按照“先农田,再生态,后城镇”顺序,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带位置上图入库,坚决保住“米袋子”“菜篮子”生产空间。   坚持系统思维,统一管控。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好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空间关系,处理好耕地与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的空间关系;按照“米袋子”优先、“菜篮子”调优、林果业上山原则,统筹协调好耕地用途与各类农业生产活动的关系;按照良田净增加原则,统筹好耕地恢复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的关系,将各类空间都统一到国土空间同一底板,实现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   坚持从严从实、稳妥过渡。坚持严的总基调,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实至名归。按照“存量过渡,遏制增量”原则,协调农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耕地红线的关系,杜绝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稳妥处置存量问题,依法依规保障民生用地需求;科学规划恢复耕地空间,留出过渡期,推动 “可恢复耕地”逐步复耕。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立足当前耕地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举措,坚持保数量、提质量、管用途、挖潜力,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依法依规抓好问题整改,切实抓好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聚焦目标精准施策,提高耕地保护政策的科学性,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第三节  规划目标和任务   到2025年,基本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全程一体化和数量、质量、生态和文化“四位一体”耕地保护利用体系;到2035年,全面构建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的耕地保护机制,基本建成现代化、法治化的耕地保护体系。   严格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按照“先农田、再生态、后城镇”顺序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耕地保护目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2025年落实耕地保护目标5431.71万亩,2035年落实耕地保护目标5373.93万亩。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稳定优质耕地布局。逐地块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占用补划踏勘论证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布局总体稳定。   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管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积极拓宽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拓展农产品生产空间,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国家和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农产品主产区的布局要求,因地制宜优化农业生产力空间布局,优先保障“米袋子”生产空间,切实保障“菜篮子”产业空间,大力优化农产品多样化生产空间,进一步稳固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蔬菜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引导耕地集中布局。科学评价耕地恢复资源,划定耕地恢复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耕地恢复,引导在陡坡山地上种植苗木、林木,将平原耕地种植苗木、林木的逐步恢复为耕地,实现全省耕地总体布局优化。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全面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有序实施旱地改造水田工程,稳步推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切实保护优质耕地资源,全面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健全耕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提升耕地治理能力。以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耕地保护法律为支撑,加快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全面推行“田长制”,健全“天空地网”一体化管控体系,全面推进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智慧耕地监管水平。 第三章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切实发挥党举旗定向、统领全局作用,全面压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统筹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强化特殊区域耕地的保护和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开创耕地保护新局面。 第一节  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带位置下达耕地保护任务。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放在首要和优先位置,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带位置下达至市县,作为规划期必须守住的保护红线任务。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层层签订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管控和用地论证审查,各类非农建设选址布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对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耕地和城镇村范围内现状耕地同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压实耕地占补平衡属地责任,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平衡为补充,省域内适度调剂为辅的占补平衡机制,完善补充耕地三类指标等价置换规则,优化指标结构。   全面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特殊情况外,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对耕地转进和转出实行带位置管理,严格管控进出平衡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逐步置换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群众意愿、种植作物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恢复耕地安排,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在完成进出平衡的前提下净流入部分可计入年度恢复耕地任务,用于补齐责任目标缺口。 第二节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统筹城乡发展空间,确保省域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县市区层面精准落地。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落实长株潭城市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强规划管控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以中心城市引领长株潭都市圈、长株潭都市圈带动长株潭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辐射全省的思路,构建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乡村协调发展的城乡空间格局。   推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综合考虑市县主体功能定位,发挥连片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摊大饼”式扩张的阻隔作用,引导城市组团式发展。按照“先农田,再生态,后城镇”统筹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打造“一圈一群两副三带多点”发展格局,将城镇建设用地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倾斜。优先保障长株潭、岳阳和衡阳城市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重点保障48个城市化地区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用地需求。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统筹处理湘北洞庭湖平原、娄邵衡盆地等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保护与城镇开发建设的矛盾,合理限制湘西、湘西南和湘东南等地质灾害高发、生态脆弱、环境敏感地区开展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优化基础设施选址布局。发挥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协调推进对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的预留和管控。重点支持“三纵五横四网多点”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完善煤运、电网、油气等能源通道建设,推进现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强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各类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论证,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和过度占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址的合理性及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等方面开展占用耕地必要性论证,科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占比上限。   统筹优化乡村空间布局。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县域统筹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管控占用耕地总量,有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和乡村建设行动工程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三节  统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间布局   统筹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基于自然地理格局,结合适宜性原则,按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的优先序,通过实施耕地进出平衡,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的土地利用方式,引导在陡坡山地上种植苗木、林木,依据相关政策将平原耕地种植苗木、林木的逐步恢复为耕地,用山上换山下,实现区域置换。科学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引导设施农业产能向非耕地适度转移。将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逐步置换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推动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   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实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利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监测耕地种植用途变化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核查,对耕地种植用途改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节  加强特殊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   生态保护红线内耕地。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耕地26.94万亩。规划期内,在不扩大现有耕地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种植活动,可修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耕地22.52万亩(核心区范围内耕地6.89万亩),主要分布在湖南凤凰省级自然保护区、湖南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芷江三道坑省级自然保护区、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6个自然保护区。规划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内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稳妥有序退出。   城镇开发边界内耕地。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耕地86.13万亩,其中“批而未用”耕地25.66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的开发,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应依法依规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全省河湖高水位线范围内耕地23.23万亩。对纳入保护目标的10.31万亩耕地应保尽保,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水库征地线以下、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不稳定利用且未纳入保护目标的12.92万亩耕地,规划期可有序退出。   种植油茶耕地。全省种植油茶耕地55.43万亩,主要分布在邵阳市、衡阳市和湘西自治州等地。在耕地数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规划期逐年稳步将山上适宜种植油茶耕地调整为林地,将山下适宜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的衰果期油茶林调整为耕地,不得再占用现有稳定利用耕地种植油茶。按照“油茶上山、耕地下山”原则,合理置换地类种植油茶。   “批而未用”耕地。对已批准建设但尚未建设的耕地实行单独管理,纳入耕地监测重点对象,动态监测耕地使用状况。对未使用且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组织落实耕种,否则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城镇村范围内耕地。全省城镇村范围内耕地118.91万亩。该类耕地实行单独管理,未被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前严格按要求落实耕种,建设占用的按要求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规划期依托村庄规划引导乡村建设合理用地,村民建房、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应优先使用村庄范围内土地。 第四章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并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全面加强质量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 第一节  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合理下达目标任务。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实际和主体功能定位,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在确保各地落实保护任务的同时,重点压实全省32个农产品主产区耕地保护责任,切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足额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依据“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要求,合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先将大面积、集中连片、粮食主产区及蔬菜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质量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将永久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位置和范围。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二节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以及整治恢复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全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48.05万亩。   健全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从严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准入门槛,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确保储备区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提供保障。 第三节  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处置”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开展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全面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将零星分散等劣质耕地逐步调出,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优质耕地等量划入,逐步解决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等问题,实现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更优、布局更合理。   ——推进问题地块就地整改。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原则,结合土地月清“三地两矿”任务清单、卫片执法问题整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及坑塘水面占用耕地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区分存量和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分类推进问题图斑整改。整改恢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方式方法,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分类推进布局优化。针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确实难以就地整改的划定不实不优图斑,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更优、布局稳定”原则,从现有耕地和经认定的恢复耕地中选取优质耕地进行空间置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对于补划潜力较小的县市区,应通过实施耕地恢复、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增强补划潜力;补划潜力和恢复耕地潜力不足的县市区应制定整改方案,推进不实不优图斑就地整改。   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针对符合占用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选址论证制度,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   ——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补划。补划地块应当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原则上优先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选取。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占用补划踏勘论证制度,确保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合理,补划地块数量质量可靠,“图、数、库、地”一致。   及时动态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统一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数据库建设标准。针对当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完成后,按照最新的数据库标准进行数据建库,逐级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逐级汇交到省自然资源厅,由省统一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报自然资源部,实现动态更新管理。 第四节  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施“义务必尽、任务可调、代保有偿”的永久基本农田异地有偿代保模式。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及时动态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并纳入耕地保护“一张图”和自然资源智慧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和卫片执法督察的重要依据。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补划数量、质量进行动态监管。利用“天空地网”监测体系,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全面监管,实现精准管理。   强化执法监督和保护考核机制。加大对永久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应用各级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自然资源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审计、发展改革等单位的联处联动。严格规范涉嫌耕地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实施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一节  分类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永久基本农田。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0%,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非粮食生产功能区。   ——粮食生产功能区。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0%,严格用于粮食生产,要求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或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非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为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区域,约占全省耕地的20%。可维持种植利用状况,规划期结合种粮补贴政策引导种植粮食作物。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和不改变地类前提下,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严格实施年度“进出平衡”。 第二节  切实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补充,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市异地购买指标的,同步调整买卖双方耕地保护目标。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现状耕地的,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耕地地类报批。占用现状非耕地,但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开垦成耕地且经验收确认,已入库“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按耕地地类报批。农村建房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应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力度,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拓宽补充耕地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对耕地周边零星分散的、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施打捆开发。稳妥推进农村闲置、废弃宅基地及矿山等建设用地退出,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支持在荒山荒坡上种植发展林果业,将在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恢复为耕地。   加强新增耕地全过程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补充耕地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省级确认、报备入库和后期管护全过程监管。选址和立项阶段加强可行性论证,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应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实施阶段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实施土地平整、田块归并、客土回填、改良培肥等工程,确保实施后新增耕地与周边现有耕地质量相当;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严格核定新增耕地面积,评定新增耕地质量;严格执行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标准,带承包经营合同和成熟作物逐级按要求报备入库;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日常监测,确保储备新增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保持耕地用途不变。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村组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等负责后期管护,确保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加强跨县域流转补充耕地指标监督管理。县级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用于本县域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允许异地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省级加强对跨县域流转补充耕地指标的监督管理并实行交易限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增减挂钩收益要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 第三节  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实施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根据年度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整治恢复为耕地的数量确定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数量,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压实县级政府落实进出平衡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耕地进出平衡负主体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年度在县域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坚持以进定出,年度转进耕地不得少于转出耕地,转进水田不少于转出水田。坚持进优出劣,优先将地势平坦、土壤和水源条件好的土地转进,优先将不稳定利用耕地转出。县域内无法落实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域范围内落实。   严格控制耕地转出。确需将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建立耕地转出负面清单制度,不得通过将优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方式,规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避让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规范引导耕地转进。引导在生态稳定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同步将耕地恢复空间中种植条件好的林地、园地整治恢复为耕地,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不得在25°以上陡坡地上整治耕地;不得在河道、湖区、林区、牧区、沙荒、石漠化土地上整治耕地;不得在严格管控类土地上整治耕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整治耕地;不得将城镇村范围内整治耕地作为进出平衡转进耕地来源;不得违规毁林整治耕地,不得将已实施退耕还林形成的林地整治恢复为耕地。   实行耕地转进转出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域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转进和转出地块需在监管系统中落实到具体位置,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实现耕地进出平衡与日常变更机制融合,按照“以进定出、进优出劣、一一对应、总量平衡”的原则落实耕地转进转出地块挂钩。 第四节  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结合耕地卫星遥感监测、执法、国土变更调查情况对重点类型问题开展督察,重点清理整治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问题。对存在实质性违法建设的行为,从严处置;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地类的,责令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将按照规定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区储备库内补充耕地指标。对项目批准责任人和违法当事人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新增“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六章  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空间   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树立大食物观,优先巩固“米袋子”“菜篮子”生产空间,构建农产品多样化空间布局。扛牢扛稳产粮大省政治责任,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供给。 第一节  优先保障“米袋子”生产空间   严格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多措并举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全力保障粮食生产空间。到2025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715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3075万吨左右。   稳定水稻生产空间。以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为基础,划定水稻种植空间,确保水稻播种面积。引导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种植一季水稻,支持一季稻区发展再生稻,大力开展早稻集中育秧,稳定双季稻播种面积。提高科技投入,加快旱生水稻品种研究,拓宽水稻种植空间。逐步形成以洞庭湖平湖双季稻种植区为核心,湘中南丘岗单双季稻并重,大湘西中稻生产区同步发展的水稻生产空间布局,提升应对极端天气、地区冲突等外部环境变化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到2025年,全省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在5800万亩左右,确保水稻生产功能区3850万亩底线不突破,早稻播种面积稳定在1800万亩。   拓展玉米大豆生产空间。充分利用旱土、高岸田、天水田、渗漏田、抛荒地、房前屋后自留地、其他零散地块,发展玉米大豆种植。以提高单产,优化种植制度为导向,着力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重点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通过品种搭配、宽窄行带状配置、缩株保密等关键技术,实现玉米大豆协同高产。到2025年,全省玉米播种面积达到600万亩左右;大豆播种面积达到250万亩,其中,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50万亩,幼龄果园间作套种大豆50万亩。   优化其他粮食作物生产空间。以多元发展、突出专用、改善品质为目标,不断优化粮食生产结构。制止耕地抛荒,因地制宜发展马铃薯、甘薯等旱地杂粮作物种植,提升规模化、机械化水平,推广轮作、立体种养等生产模式,提高耕地产出率。到2025年,马铃薯播种面积稳定在90万亩左右;甘薯播种面积稳定在190万亩左右;荞麦播种面积发展到4万亩左右;其他豆类播种面积稳定在60万亩左右;利用存量抛荒耕地、严格管控耕地发展“豆+油(菜、瓜等)”高效模式20万亩。 第二节  切实保障“菜篮子”生产空间   深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平稳。加强“湘江源”蔬菜和“湖南辣椒”省级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全面对接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市场。逐步形成以长株潭都市农业区为核心,各市县中心城镇为支点的“菜篮子”生产空间布局。到2025年,全省蔬菜种植面积稳定在2000万亩以上(含复种),全省水产养殖面积稳定在1180万亩,其中稻田养殖550万亩以上。   构建都市圈农业保障生产空间。优先保护城市郊区、周边农村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其他优质农用地资源。结合实际建设蔬菜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提高生鲜农产品等就近供给能力,稳定城市近郊及周边蔬菜生产,保证城区蔬菜常年供应平衡。   拓展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空间。提升设施农业发展质量,加快用现代设施装备弥补水土资源禀赋短板,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现代设施种养业,推广设施蔬菜春提早、秋延后栽培技术,绿色防控技术等,加强高标准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新型智能化节能化日光温室、植物工厂等设施,推进蔬菜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供给能力和经济效益。   因地制宜发展稻鱼稻虾特色产业空间。保护养殖水域、滩涂和传统渔场,拓展稻鱼、稻虾综合种养,合理布局养殖空间,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推进生态化、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逐步构建全省“一心、一核、三区、多基地”[即水产科技创新中心、洞庭湖水产产业核心产区、长株潭(湘东)都市渔业区和湘中湘南丘岗盆地高效渔业区、湘西丘陵山区特色渔业区以及多个水产产业基地]的水产品发展区域空间布局,有效保障水产品的优势供给。 第三节  大力拓展农产品多样化生产空间   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拓展棉花、油料、糖料、水果、茶叶、药材、烟叶等多样化农产品生产空间,确保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巩固棉花生产空间。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着力建设优势棉区,在严格管控区开展棉花替代种植试点示范。扩大在环洞庭湖区和衡阳盆地两大优势区域的棉花生产基地,重点抓好华容县、澧县、安乡县、鼎城区、衡阳县、汉寿县、桃源县、君山区、岳阳县、南县、临澧县、衡南县、津市市、沅江市、大通湖区等15个基地建设。到2025年,全省棉花播种面积稳定在100万亩。   优化油料作物生产空间。优化食用植物油产业布局,发挥“三高两低”油菜、湖南油茶生产优势,聚焦重点、多油并举,深挖潜力,扩大油菜种植面积,引导油茶种植空间由耕地向其他国土空间转移,依靠科技、主攻单产,提升油料产能。到2025年,油料作物播种面积达到2500万亩左右,其中油菜面积约2280万亩,花生面积约180万亩。   ——油菜种植区。到2025年,发展油菜面积2280万亩左右。主要集中在湘北洞庭湖产区、湘中湘南产区、大湘西产区。湘北洞庭湖产区。抓好“一季稻+油菜”“一季稻+再生稻+油菜”“旱地滩涂或棉田+油菜”生产,适度发展“双季稻+菜用、花用油菜”。湘中湘南产区。主推稻油轮作,适度发展稻稻油模式,适度开发菜油两用、城郊休闲、油菜花海长廊等多种功能,提高油菜种植综合效益。大湘西产区。抓好“一季稻+油菜”和旱地油菜生产,推广“三高两低”品种,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   ——花生种植区。到2025年,全省花生种植面积达到180万亩左右。花生相对集中在湘南丘陵红壤、湘中湘东丘陵红壤、湘西丘陵山地红黄壤、湘北低山丘岗红壤及平原冲积土等四大产区。湘北洞庭湖产区。重点抓好环湖丘陵区食用小籽花生,构建“油菜+夏花生”轮作、“春花生+秋芝麻”等种植模式,平原区适当推广机械化“冬油菜+油用大花生”模式。湘中湘南产区。主导“春花生+玉米(红薯、大豆、蔬菜、烤烟)”轮作、果园及油茶地间作,南部发展“春花生+晚稻”轮作,推行机械化高垄为重点的机种机收技术。大湘西产区。抓好食用小籽花生品种更新换代,构建玉米间套花生、“冬油菜+夏花生”模式。   保障糖料作物生产空间。稳定甘蔗播种面积和产量,推广种植高产、高糖、抗逆性强、抗倒伏能力强、宿根性好、适应性广的果蔗品种。推广应用“浅种、宽行、密植”栽培方式,提高甘蔗种植、田间管理、采收机械化水平。到2025年,全省甘蔗种植面积稳定在10万亩左右。   拓展烟草生产空间。围绕提升优质烟叶原料保障能力,稳步推进烟区生产力布局优化,提高烟草生产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推动资源要素向核心烟区、重点烟区转移。严格落实烟粮轮作制度,努力形成以土壤保育、绿色防控、节能减排为重点的绿色生态优质烟叶生产体系,实现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省烟叶面积稳定在140万亩左右。   改进水果、茶叶、药材等其他作物生产空间。加强水果、茶叶、药材种植产业基地建设,合理优化种植布局,积极引导多年生木本藤本果、茶、药作物从平原耕地向陡坡山地转移。抓好老果园品改低改和低产老茶园品改,积极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推动空间复合利用。 第七章  科学合理实施耕地开发   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积极拓展补充耕地空间,合理划定耕地战略储备区,引导耕地后备资源适度开发,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严格认定新增耕地数量,科学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确保有效补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第一节  合理规划耕地开发空间   整合现有耕地周边补充耕地潜力。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优先通过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等方式补充耕地。全省耕地周边零星分布的,经整治后能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的补充耕地潜力地块约70.92万亩。主要分布于常德市、怀化市、衡阳市、岳阳市和邵阳市等,其中桃源县、衡南县、澧县、泸溪县、衡阳县、石门县、平江县、鼎城区、溆浦县、洪江市、新化县、慈利县、岳阳县数量较大。规划期优先将能与耕地集中连片的、具备水源和交通等耕作条件的地块开垦为耕地。针对耕地细碎、空间布局无序、土地资源利用低效、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科学合理划定耕地后备资源。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地块植被状况、地形坡度、灌溉排水条件、有效土层厚度等条件,综合考虑交通、水源等因素,并剔除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范围内等不适宜开发地块,科学合理划定耕地后备资源。全省划定耕地后备资源457.10万亩,其中灌木林地43.32万亩、其他林地146.21万亩、果园138.07万亩、茶园15.11万亩、其他园地28.22万亩、其他草地55.30万亩、废弃采矿用地0.11万亩、废弃坑塘水面29.39万亩、裸土地1.37万亩。全省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永州市、常德市、怀化市和郴州市等,其中道县、鼎城区、桃源县、衡南县、江永县、江华县、泸溪县、岳阳县、祁东县、石门县等县市区资源潜力较为丰富。实行耕地后备资源用途管制,划定的耕地后备资源不得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林地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垦为耕地的范围。   深入挖掘旱地改水田资源潜力。以现有旱地为对象,剔除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退耕、土壤污染和坡度15°以上等不符合改造水田条件的地块,并从水源、坡度、土壤质地、耕作便利度和连片程度等方面开展改造水田资源潜力评价。全省可实施旱地改水田资源潜力约150.39万亩,主要分布在永州市、常德市等地区,其中,安乡县、华容县、江华县、澧县、南县、汉寿县、道县、桂阳县、祁东县、宁远县、邵东市、桃源县、新化县、江永县、鼎城区、邵阳县、耒阳市、沅江市、石门县等县市资源潜力较大。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旱地改水田项目,可有效提升耕地粮食产能。 第二节  加强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根据历年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未来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科学制定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跨县域流转补充耕地指标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无序开发,确保耕地开发稳妥有序。   合理确定补充耕地任务。以补充耕地计划管理为抓手,引导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到2025年全省预计补充耕地40万亩;到2035年,全省预计补充100万亩。依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需求和补充耕地潜力状况,逐级分解下达规划期补充耕地任务量。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平衡为补充、省域内调剂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长沙等地因资源潜力不足难以在本区域内落实的,通过指标调剂等方式异地落实。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目标动态调整机制,异地购买指标的同步调整买卖双方的耕地保护目标。   构建补充耕地开发调控机制。根据实际使用建设用地规模、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与后期管护情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各市州年度开发计划总规模进行管控。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将省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量分解下达至县市区,引导县市区合理补充耕地。   建立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制度。依托自然资源网站,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冻结或核减补充耕地指标,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节  确定补充耕地重点区域   全省补充耕地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环洞庭湖平原区、南岭低丘缓坡区、娄邵衡盆地区和大湘西峡谷台地区。   ——环洞庭湖平原区。涉及湘北地区的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主要包括鼎城区、桃源县、君山区、华容县、岳阳县、澧县、临澧县、汨罗市等宜耕后备资源集中区。该区域水资源丰富,地势平坦,海拔较低,补充耕地潜力约110万亩,其中新增水田潜力约40万亩。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地块集中连片度高,开发难度相对较小,多适宜开发为水田。   ——南岭低丘缓坡区。涉及湘南地区的永州市、郴州市,主要包括江华县、江永县、宁远县、道县、嘉禾县、新田县、桂阳县、祁阳市、宜章县、零陵区和东安县等宜耕后备资源集中区。该区域地貌类型复杂多样,以丘岗山地为主,补充耕地潜力约120万亩,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集中连片度较高,宜耕性较好,是省内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重点区域。   ——娄邵衡盆地区。涉及湘中地区的娄底市、邵阳市和衡阳市,主要包括祁东县、衡阳县、衡南县、邵阳县、新宁县、邵东市、武冈市、耒阳市、新化县、绥宁县和衡东县等宜耕后备资源集中区。区域处于娄邵衡干旱走廊,水资源相对匮乏,地貌以中、低山地为主,补充耕地潜力约100万亩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地块形态相对破碎,集中连片程度较低,以其他林地、其他园地和灌木林地为主,大多适宜开发为旱地。   ——大湘西峡谷台地区。涉及湘西地区的怀化市、湘西州,主要包括泸溪县、龙山县、吉首市、永顺县、保靖县和凤凰县等宜耕后备资源集中区。该区域补充耕地潜力约80万亩,宜耕后备资源地块多为零星分散,分布于现有耕地周边,以其他林地、果园为主,大多适宜开发为旱地。 第四节  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整合周边可补充耕地和恢复耕地潜力地块,以乡镇为单位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田、水、路、林、村整体谋划,系统设计,整合碎片化耕地,将零散地块调整成集中连片地块,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选取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原则上不打破连绵山体、大江大河等自然地理边界,统筹耕地占用、耕地补充和耕地恢复,实现农业空间与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协调统一。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撂荒耕地整治、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退化土壤改良修复等,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耕地质量提升。修缮、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整合归并耕地地块,有水源条件的区域实施旱地改水田,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要求。   ——耕地功能恢复。将适宜恢复的即可恢复属性地类、工程恢复属性地类,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采用清理或工程措施,进行地块平整,覆盖优质耕作层表土,恢复耕地功能。   ——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区内宜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土地整治,优先开发为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的零星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耕地生态建设。采用生态化工程措施,建设生态渠、生态坎、农田防护林,全面治理污染土壤,建设生态田园。   依托整治建设“美丽田园”。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在引导耕地集中布局、完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发挥耕地生产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挖掘耕地多元价值,发挥耕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和提供休闲观光、美学体验、教育等文化景观功能。通过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建设等手段,挖掘休闲农业、游憩体验、文化景观等功能,实现农业生产、农业加工与农业观光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美丽田园。   健全土地综合整治配套政策。通过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确保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布局优化的前提下,允许对项目区内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适度调整,整治后经验收合格增加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提供补划空间,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三级耕地空间管控与治理体系。 第八章  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   科学划定耕地恢复空间,建立健全耕地恢复管理机制,协调好耕地用途管制与广大农民权益,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构建耕地保护与乡村振兴统筹发展的新格局。 第一节  科学划定耕地恢复空间   开展可恢复耕地资源评价。充分考虑群众意愿、作物生长周期、市场经济状况等因素,开展“恢复属性”地类分析评价,将具备恢复条件的地块划为耕地恢复空间并实施单独管理,主要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和耕地总量补足。   明确可恢复耕地数量和分布。全省划定可恢复耕地资源887.98万亩,其中果园114.89万亩、茶园16.13万亩、其他园地64.32万亩、乔木林地235.34万亩、竹林地18.64万亩、灌木林地86.43万亩、其他林地239.32万亩、坑塘水面112.89万亩、其他草地0.02万亩。在各市州均有分布,其中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衡阳市、永州市、邵阳市、岳阳市等地分布较多。从县市区来看,石门县、桃源县、宁乡市、涟源市、鼎城区、祁东县、桂阳县、慈利县、邵阳县、衡南县等地数量较大。   积极引导统筹推进耕地恢复。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方式稳妥有序推进耕地功能恢复,优先恢复坡度15°以下、土层较厚、水源条件好且临近居民点的地块。积极支持将平原地区占用耕地种植果树、林木的逐步退出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地逐步将山上的耕地调整到山下,把山下的果树林木调整至上山上坡,使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更加符合自然地理格局和农业生产规律,确保优质耕地集中连片、长期稳定利用。对于恢复耕地空间的油茶林,区分生产期,合理安排恢复计划。 第二节  确定耕地恢复重点区域   耕地恢复资源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湘中南重点区、长株潭重点区和湘西北重点区。   ——湘中南重点区。涉及湘中南地区的衡阳市、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和郴州市等,主要包括涟源市、祁东县、邵阳县、衡南县、衡阳县、耒阳市、双峰县、邵东市、宜章县和桂阳县等可恢复耕地资源集中区。通过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恢复耕地成本相对较低、农民恢复意愿较为强烈的地块实施土地整治,预计可有效恢复耕地200万亩。   ——长株潭重点区。涉及长株潭地区的部分市县,主要包括宁乡市、醴陵市、攸县、长沙县、湘乡市和湘潭县等可恢复耕地资源集中区。该区域因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发展花卉苗木种植、挖塘养鱼导致耕地流失问题突出。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重点对土地流转经营期满、原有产业衰退及群众支持度高的地块实施土地整治,预计可有效恢复耕地80万亩。   ——湘西北重点区。涉及湘西北地区的张家界市、常德市,主要包括石门县、桃源县、鼎城区、慈利县、永定区、澧县和临澧县等可恢复耕地资源集中区。该区域因大湘西地区开发、国家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等重大战略实施,占用耕地发展柑橘、茶叶等特色农业产业较为普遍。通过重点整治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在把握社会风险、生态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预计可有效恢复耕地90万亩。 第三节  建立耕地恢复长效机制   建立“耕地恢复+”实施模式。探索建立部门统筹机制,将年度耕地恢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撂荒治理和耕地“非粮化”整治等专项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耕地恢复,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鼓励采取“政府主导、自然资源牵头、部门联动、乡镇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群众支持”的工作机制,按照“以奖代投”的方式组织实施耕地恢复。鼓励建立 “耕地恢复+”模式,以订单农业、土地返租、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促成群众与经营主体长期合作,统一规划种植粮食、蔬菜和经济作物等,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管理。   拓宽耕地恢复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多元筹措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等列支恢复耕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恢复,拓宽耕地恢复资金渠道,积极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切实保障耕地恢复资金需求。采取先恢复后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耕地恢复,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农民个人复耕复种。根据耕地恢复任务完成情况,对县市区奖励或处罚。   建立完善耕地恢复管理制度。建立恢复耕地实施管理办法,按照选址、实施和后期管护等环节要求,规范恢复耕地全过程管理。明确恢复耕地认定标准,推进恢复耕地地块上图入库,将年度耕地恢复情况和国土变更调查有效衔接,实现恢复耕地“图、数、地”相一致。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优化农民种粮收益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严格监督考核和后期监管。利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动态巡查“天空地网”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将恢复耕地纳入“湖南田长”综合监管平台,对恢复耕地利用状况实行全程监测监管,确保耕地实至名归。 第九章 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   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旱改水工程,全面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稳妥提升耕地固碳能力,科学防治和利用污染耕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全面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节  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着力打造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5年,全省规划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298万亩,改造提升452万亩;到2030年,全省规划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643万亩,改造提升1212万亩;到2035年,通过持续新建和改造提升,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农田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筑牢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分类明确重点建设区域。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原则,依据区域地形地貌、气候特点、水土条件、耕作制度等因素分区建设。按照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条件相对一致、生产障碍因素与破解途径相对一致、粮食作物生产与农业区划相对一致的标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划分为洞庭湖平原河网区、湘中南丘岗冲垅区、武陵雪峰南岭罗霄山脉丘陵山地区三个类型区。围绕稳固提升水稻、油菜籽、棉花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分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严格落实后期管护。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在工程管护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激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参与农田设施的日常维护。探索推行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和专业管护机构、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的管护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项目管护一体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村民“一事一议”、使用者付费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重点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力度。在有条件的区域,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筹措管护资金,调动管护主体积极性。完善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   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利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综合平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及时上图入库,实现全省“一张图”。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农田建设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共享数据通道,对接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信息实时查询、对比、统计、分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科学利用。   推进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入库。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核定新增耕地,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统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 第二节  有序实施旱改水工程   以有序推进旱地改水田工程为抓手,着力推进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到2025年,预计全省累计实施20万亩旱地改水田;到2035年,全省累计实施60万亩旱地改水田。   确定以水资源为约束的潜力空间。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综合考虑土壤条件、耕作便利度等因素,选取分布在环洞庭湖区、黄石水库、犬木塘水库和涔天河水库等灌区的华容县、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祁东县、邵东市、道县、江永县、宁远县和江华县等县市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合理有序推进旱改水工程。   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项目实施。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实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耕地布局。按照高等级水田建设标准推进田块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旱改水工程。因地制宜采取水源工程、田块修筑工程等措施,切实增强田块的保水性能。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管理,严格项目验收标准,核定新增水田规模,评定新增水田质量。 第三节  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中低产田和污染耕地土壤改良,提升补充耕地和现有耕地质量,对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保护优质耕地资源意义重大。   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配套。从法律层面强制要求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活动,从顶层设计层面确定资金来源、明确用地单位和各级政府的职责,从政策层面细化明确剥离范围、利用方向、工作程序、主体职责、工作内容、资金来源和奖惩措施等内容。建立健全监理实施、分级验收和检查监督等相关配套制度及政策,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全流程技术规范,形成全面、系统的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剥离表土市场交易,切实保护和利用好优质耕地耕作层资源。   稳妥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依据“谁占用、谁剥离、谁补充”的建设占用耕地原则,对占用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内耕地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与保护利用的实施工作,耕地耕作层剥离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立全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一库一图一平台”,全省各地耕地剥在哪、用在哪,何时剥、何时用,剥多少、怎么剥、怎么用,全部在“一张图”上体现,在一个平台上调度指挥,做到“即剥即用”“尽剥尽用”。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利用”原则,科学论证、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提升耕地建设质量,有效提高补充耕地或低等级耕地的质量。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衔接工作,做到用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同时,就近启动补充耕地项目、中低产田改造或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建设,减少耕作层土壤运输距离、存放时间和保管成本。   打造湖南省“耕作层银行”应用示范。以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为试点,探索建立湖南省“耕作层银行”制度,把耕作层资源变为资产、资本。通过试点应用,建章立制,强化统筹,完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机制,提升耕作层再利用综合效益。重点明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实施范围、责任主体,建立表土剥离、存储、运输、再利用全链条规范工作机制。对建设项目占用耕作层表土入册登记,建立土壤资源供应动态台账,促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有序循环实施。 第四节  稳妥提升耕地土壤固碳能力   建立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严格防止耕地抛荒撂荒,根据耕地利用强度有计划实施休耕轮作或保护性耕作,实现耕地生态利用效率最大化。推广利用农作物秸秆覆盖地表,免(少)耕播种,配套应用药剂拌种、种子包衣、化学除草等防治技术,减少土壤扰动,降低土壤侵蚀,促进蓄水保墒,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稳定耕地质量,提高耕地固碳能力。   积极扩展生态涵养型绿色农业。优化种植区、养殖区布局,提高种植业消纳养殖业排泄物水平,扩大生态种养和耕地用养的覆盖面。推广有机肥料和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等用量,降低碳投入,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固碳农业,推广“稻鱼互作”“禽粮互作”型生态农业,打造农牧渔绿色健康发展综合试点。   推动实施创新型土壤固碳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科学合理种植高产低碳品种,采用旱耕湿整、控水栽培等先进农艺措施,施用减排肥料、优化施肥方式、改进肥料种类、提高水肥耦合,抑制稻田甲烷产生,减少氧化亚氮排放,在保障水稻丰产稳产的同时,实现增产与减排协同。 第五节  科学防治和利用污染耕地   严格源头管控。强化耕地分类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精准开展耕地污染源头管控和安全利用,严格防控重金属污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强预防保护,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耕地,提高科技支撑,精选粮食品种,确保产出合格粮;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面退出水稻生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民自愿”原则,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和系统性治理,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探索综合种养、双季青贮玉米、酒用高粱+双低油菜等耕地安全利用种养技术模式。   强化科学治理。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摸清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家底,严格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耕地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污染耕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修复规划,探索推广污染耕地永久修复,全面推进污染耕地结构调整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加强安全利用。完善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打造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规模化样板和示范区。以农用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落实安全利用措施,强化风险管控,提出分类分级管控措施,抓好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落实以镉低积累品种替代、“淹水法”为主的安全利用农艺措施;抓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退出水稻生产。 第十章  健全耕地保护管控体系   以“田长制”为抓手,深化耕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制度合力,建立健全耕地全程一体化管控体系,构建破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长效机制,推动构建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第一节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础制度   贯彻落实基础法律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等制度。   完善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在发挥现有政策综合效能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构建耕地保护相关配套制度体系,促进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地实施。探索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和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制度,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耕地保护技术标准规范,为全面开展耕地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节  全面推行田长制   明确主要工作目标。2022年底,全面建立田长体系,全社会耕地保护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田长制配套政策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高效、监测监管更加智慧、生态格局更加优化,全省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目标。到2035年,现代化、法治化的耕地保护体系基本建成,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升、布局合理。   全面构建“5+1”田长体系。构建省、市、县、乡、村级田长及网格田长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省级田长负责统筹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市、县级田长对本地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粮食生产等负总责。乡级田长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村级田长主要负责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开展劝耕促耕行动。网格田长负责日常巡查,动态掌握所管辖范围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等行为进行劝诫,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落实田长制主要任务。一是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把保护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纳入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二是扎实提升耕地质量,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要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耕地抛荒监管,全面清理并重新核定粮食补助面积,完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四是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和耕地恢复后备资源不得规划为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加强新增耕地认定、验收、种植管护等工作;五是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对耕地数量低于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或违法占用耕地较多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问责;六是全面实行线上线下耕地“云保护”,建立全省耕地保护“一张图”,构建卫星遥感、铁塔视频、动态巡查“天空地网”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全程监测监管。   助推田长制落地见效。依托省级“一平台三终端”,明确责任主体,精准下达工作任务,确保交办的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能落实。鼓励改革创新,推动田长制成员单位部门联动,基层将田长制与林长制、河长制相结合,形成“三长协同”的抓落实工作体系。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推动耕地保护由“部门任务”向“政府工作”转变。明确田长制各责任单位责任,协同解决耕地保护难点、重点问题。制定田长制考核办法,举办“美丽田园”“最美田长”等评选活动,激发基层田长履责的内生动力。 第三节  健全耕地保护综合监测体系   推进全省铁塔视频监测统筹建设。加快推进铁塔视频监测统筹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已建成铁塔视频监测站点1万个,实现全省集中连片耕地铁塔视频监测覆盖率90%以上;2024年底前,全省力争建成2.8万个左右,将90%以上耕地纳入监测范围。持续开展智能识别、定位和自动预警、推送等技术攻关,不断提升对推填土区、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地物目标智能识别能力,并实现精准定位,快速预警和推送处理。   构建“天空地网”综合监测体系。应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无人机航拍、物联感知等多元技术,构建“天空地网”综合监测体系,全面、动态、及时、准确掌握全省耕地现状和变化情况,对耕地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围绕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开展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抛荒、新增耕地、恢复耕地、农田设施管护等监测,为耕地保护提供强大监测支撑。   强化监测问题分类高效处置。完善“图斑快递”系统,对综合监测提取的问题线索,通过“图斑快递”方式及时推送至乡镇村,最大限度把问题“发现在初始、制止在萌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图斑快递”中未及时制止处置的重点问题,每月分类制定任务清单,通过月清“三地两矿”机制,逐宗研究处理,下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情节较重、整改难度较大或需多部门协同推进的重点问题,函告市县人民政府,做到月清月结;对耕地专项问题,通过“湖南田长”机制下发,高位推进。 第四节  构建耕地全程一体化管控体系   深化耕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围绕耕地调查、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占补平衡、综合整治、动态监测、督察执法、考核奖惩、宣传教育等各环节建立耕地全程一体化管控体系,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构建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纪委监委、法院、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审计、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调联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耕地保护新局面。   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执法监督机制。以动态巡查为主,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和信访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严禁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动工建设,对已动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殖、挖湖造景、“大棚房”问题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严肃查处、严肃追责。   健全耕地保护督察考核机制。通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形式,加大耕地保护督察力度,重点督察市县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建设用地审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和违法用地监管等情况,并督促按时保质完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把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作为可考核、可追责的硬杠杠。 第十一章  重大工程   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分区,统筹实施耕地保护重大工程,解决省域内资源区域和结构不平衡问题。推动补改结合,优化用地布局,提升耕地综合产能。打造智慧耕地平台建设,提升耕地保护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第一节  旱改水重大工程   在旱改水资源潜力较大的环洞庭湖平原区和湘中南低岗缓坡丘陵区规划实施旱改水重大工程,预计可新增水田规模40.04万亩,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高1等以上。   实施范围。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综合考虑地形、土壤、耕作便利度、区位条件等确定实施范围。环洞庭湖区平原区共涉及东洞庭片区、西洞庭片区和南洞庭片区,区内地势平坦,与现有水田集中连片,水源充足,水土光热条件优越,通过采取适当的土地平整,配套相应的农业生产设施后可实现大规模旱地改造水田,提升规模化利用程度。湘中南低岗缓坡丘陵区主要涉及湘南丘陵片区和湘中盆地片区,分布在黄石水库、犬木塘水库和涔天河水库等灌区的部分区县,依托新建、改扩建水库等水利工程缓解水源限制条件,通过配套相应的灌排设施和田间道路设施,实现旱地变“粮田”。   工程布局。共安排9个子工程,分别在环洞庭湖平原区和湘中南低岗缓坡丘陵区分阶段实施。其中,环洞庭湖平原区预计可新增水田规模20.58万亩,湘中南低岗缓坡丘陵区预计可新增水田规模19.46万亩。   东洞庭片区:   ——岳阳市岳阳县等四个县(区)旱改水子工程,涉及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   西洞庭片区:   ——常德市鼎城区、汉寿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常德市鼎城区、汉寿县。   ——常德市安乡县等三个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常德市安乡县、澧县、桃源县。   南洞庭片区:   ——益阳市南县等两个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益阳市南县、沅江市。   湘南丘陵片区:   ——郴州市桂阳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郴州市桂阳县。   ——永州市宁远县等四个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永州市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   湘中盆地片区:   ——邵阳市邵阳县等两个县(市)旱改水子工程,涉及邵阳市邵阳县、邵东市。   ——娄底市新化县旱改水子工程,涉及娄底市新化县。   ——衡阳市祁东县、耒阳市旱改水子工程,涉及衡阳市祁东县、耒阳市。   组织实施。构建“县级实施—市级审批—省级备案”机制,建立“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县级政府考核”的组织方式,探索创建“农民知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政府实施”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以财政投资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融资贷款模式,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资金,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 第二节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统筹推进耕地周边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和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减少耕地“碎片化”,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实现有效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恢复耕地功能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   实施区域。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特点,结合重点水源和灌区等水利工程,在农产品主产区内,选取与现有耕地连片分布、有水源灌溉条件的宜耕农用地,确定以补充耕地为主和以耕地整理为主的两大类实施片区。以补充耕地为主的南岭低丘缓坡区、大湘西峡谷台地区实施片区和以集中连片耕地整理为主的环洞庭湖平原区、娄邵衡盆地区实施片区。   以补充耕地为主的实施片区宜耕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具有较大的耕地战略储备潜力,项目实施以新增耕地数量为目标,主要用于重点保障国省重大建设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   ——南岭低丘缓坡区实施片区。涉及道县、江永县、永兴县,区域以丘岗山地为主,宜耕性较好,依托新建水库等水利工程,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对分布集中、具备开发条件的宜耕后备资源地块和恢复耕地成本相对较低的可恢复耕地地块进行适度整治。   ——大湘西峡谷台地区实施片区。涉及麻阳县、芷江县,区域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地块大小形态分布呈现多样化特征,可适度开发,并修筑必要的坡面防护、田坎防护等设施。   以集中连片耕地整理为主的实施片区耕地集中连片度高,提质改造空间较大。从保障粮食安全出发,以农产品主产区为主体,整合耕地周边的宜耕农用地等资源实施重大工程,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有效补充耕地。   ——环洞庭湖平原区实施片区。涉及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鼎城区、汉寿县、南县、桃江县和沅江市等,区域地势平坦,海拔相对较低,开发和恢复耕地难度较小。   ——娄邵衡盆地实施片区。涉及衡阳县、衡南县、耒阳市、邵阳县、隆回县和洞口县等,区域处于娄邵衡干旱走廊,水资源相对匮乏,依托新建骨干水利工程,可采取零散地块打捆开发利用方式,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恢复耕地成本相对较低、农民恢复意愿较为强烈的地块实施土地整治。   工程布局。该重大工程共分为7个子工程,规划期内分阶段实施,预计可有效提质改造耕地101.55万亩、补充耕地29.36万亩、恢复耕地48.29万亩。   南岭低丘缓坡区:   ——永州市道县、江永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永州市道县、江永县。   ——郴州市永兴等三个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郴州市永兴县、嘉禾县、安仁县。   大湘西峡谷台地区:   ——怀化市麻阳县、芷江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怀化市麻阳县、芷江县。   环洞庭湖平原区:   ——常德市鼎城区、汉寿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常德市鼎城区、汉寿县。   ——益阳市南县等三个县(市、区)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益阳市南县、沅江市、赫山区。   ——岳阳市岳阳县等三个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岳阳市岳阳县、华容县、君山区。   娄邵衡盆地:   ——邵阳市新宁县、邵阳县土地整治子工程,涉及邵阳市新宁县、邵阳县。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构建以财政投资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筹措资金机制,探索融资贷款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 第三节  耕地恢复重大工程   在土壤、水源、地形、交通等条件较好、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地块,实施耕地恢复重大工程。   实施区域。优先在原永久基本农田和建成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确定实施区域,确保实施地块整体地形平缓,交通便利、土层较深厚,水资源有保证。   工程布局。覆盖全省14个市州,各市州安排1个子工程,预计总投资154亿元,可有效恢复耕地面积202万亩。   ——长沙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等县市区。   ——株洲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攸县、炎陵县和醴陵市。   ——湘潭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雨湖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   ——衡阳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耒阳市、常宁市、衡阳县、衡南县和祁东县。   ——邵阳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大祥区、北塔区、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和邵东市。   ——张家界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永定区。   ——岳阳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岳阳楼区、岳阳县、临湘市。   ——益阳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资阳区、南县、安化县、沅江市。   ——常德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鼎城区、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澧县和津市市。   ——娄底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和双峰县。   ——郴州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北湖区、桂阳县、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   ——永州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市。   ——怀化市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中方县、洪江市。   ——湘西自治州恢复耕地子工程。涉及泸溪县、凤凰县和永顺县。   组织实施。建立由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耕地恢复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调度对各县市区推进耕地恢复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耕地恢复任务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耕地恢复资金台账,将耕地恢复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耕地恢复工作的顺利实施,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耕地恢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补。 第四节  智慧耕地平台建设   依托田长制“一平台三终端”、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耕地占补平衡系统、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等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综合应用卫星遥感、人工智能、三维GIS、移动通信等科技手段,以政务办公、监测监管、辅助决策、信息服务为功能核心,建立全覆盖、全要素、数字化、实时化,上下贯穿、互联互通的“智慧耕地”信息化应用体系。   建设目标。构建卫星遥感、铁塔视频、动态巡查、群众监督的“天空地网”一体化监测体系,强化“天眼+人眼、技防+人防+民防”,对违法占用耕地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全程、实时监测监管。   预期效果。实现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测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提升管理的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信息全汇聚。构建全省耕地保护“一张图”,实现信息全覆盖。汇聚全省耕地保护相关资源数据,包括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等,确保全面掌握耕地资源的家底情况,形成清晰的空间底板,为耕地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监管全覆盖。建立一张监管网络,实现监管全覆盖。构建包含卫星监测、铁塔哨兵、田长巡田、群众监督等手段的“天空地网”综合监测体系,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动态监测。   ——链条全打通。形成一条业务链,实现链条全打通。面向耕地保护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进行应用功能建设与整合,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业务链,构建系统性、综合性的管护体系。 第十二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强化规划传导和计划实施,完善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营造全民耕地保护氛围,扎实推进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考核,从严追责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压紧压实各级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扛起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责任分解到位,制度执行到位、人员安排到位、资源配置到位、体系构建到位、监督考核到位、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党政同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调度和督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强化落实耕地保护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加大督察执法和政策宣传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实施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耕地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统筹林业发展规划与耕地后备资源。财政部门要保障耕地保护奖补资金落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省耕地环境状况。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加强评估论证,严格审核,尽量不占或减少占用耕地。纪委监委、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推进建立违法用地纪检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落实涉及耕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联动办案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耕地保护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节  强化规划传导和计划实施   从空间和时间维度加强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传导体系构建,配套建立规划传导、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估机制,形成“规划—实施—监督—维护”的闭环管理,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强化与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各级专项规划要落实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做好与村庄规划以及林地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共同扛起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将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到“最后一公里”。按照短期计划与长期规划协调配合的要求,年度计划要落实耕地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专项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与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规划源头管控,实现耕地保护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构建全省耕地保护“一张图”,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耕地保护“一张图”纳入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融合,作为耕地保护开发利用活动的管控依据,确保规划能实施、项目能落地。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涉及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项目应进行合规性审查,非规划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实施项目的,需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并经原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制度,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实地调查研究,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 第三节  加快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   通过科技赋能、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耕地保护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程度,促进耕地资源的安全利用,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科技赋能提升耕地保护智慧监管水平。通过综合应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人工智能、三维GIS、移动通信等科技手段,融合多场景应用,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全面建立并实施运行规范、权责清晰、制度完备、监管到位的管理保护体制,实现耕地变化信息监测、耕地保护监督、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等耕地保护业务管理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以及智能化,实现耕地保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事业探索新路子、推动新跨越、促进新发展。   信息化建设增强耕地资源治理能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一张图”,有效对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田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建立全省耕地保护“一张图”,集成耕地变化信息、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恢复耕地任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整治等内容,全面、实时、精准掌握全省耕地数量、质量等情况,加快从数据到决策、从决策到指令的过程,增强耕地资源治理能力。建立健全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等落实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建立专项规划体检评估机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实行差异化管控政策和措施。   技术创新促进耕地资源的特色利用。充分发挥好耕地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研究,开展污染耕地综合技术修复和特色水稻利用方法技术研究,培育一批富硒、富锗、富锶等特色耕种基地,开发一批富硒、富锗、富锶等农产品,探索打造洞庭湖区富硒特色水产品牌并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形成优质、健康的湖南粮食品牌,把我省建设成为高质量的“鱼米之乡”。 第四节  深化耕地保护机制探索创新   科学分析新时期耕地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多种手段,探索建立一系列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资源的耕地保护新机制。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结合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研究建立农产品主产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利益补偿机制,平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和耕地保护受益主体利益。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耕地保护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财权事权支持土地监测、督察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激励支持措施。   完善应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机制。推动建立耕地用途转换听证制度,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与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批而未供用地的挂钩机制,严格遏制耕地“非农化”。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考虑耕地“非粮化”的实际状况,对食物类生产和非食物类生产实行差别化处置政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物施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对租赁经营耕地的活动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型规模经营和耕地流转,严格限制耕地非食物类种植活动,并做好事中、事后督查工作。   健全广大公民和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机制。加大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的宣传,提升公民对耕地资源与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让广大公民理解国家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构建激励性政策体系,在唤醒社会主体的耕地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引导社会主体在耕地节约集约、耕地生态利用、耕地保护工程等方面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 第五节  挖掘和传播耕地文化价值   耕地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洞庭鱼米香,湖南是世界农耕文明的重要发源地,稻作文化遗址丰富。在保护耕地资源的同时,要深入挖掘和有效传播农耕文化价值,引导全社会树立“尊耕尚耕励耕兴耕”的良好风尚。   传承与弘扬优秀农耕文化。湖南的农耕文化渊远流长,是中华农耕文化的源头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耕地保护为契机,高度重视优秀农耕文化和传统农业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探索将农耕文化展示与现代农业结合,重点打造城头山古文化遗址、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紫鹊界梯田、道县玉蟾岩遗址、隆平水稻博物馆等农耕文化品牌,擦亮湖南农耕文化新名片。积极探索利用实景三维等现代科技手段,再现湖湘农耕文明,体验欣赏稻源文化之美,吸纳先贤农耕智慧。   文化创新驱动乡村旅游。结合耕地保护和农耕文化价值传播,依托产业基础、乡村风貌、生态环境、历史遗迹、民俗文化等资源,注重农耕文化传承,提炼乡村旅游文化主题,赋予乡村旅游丰富的文化内涵,以景观农业、乡村民俗文化体验为核心内容,打造集农业观光、科普教育、文化体验、休闲运动、婚庆、乡村度假旅游为一体的新型乡村文化旅游服务业态,助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开展美丽田园创建活动。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等耕地保护行动为切入点,开展美丽田园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田园环境整洁、农业设施整齐、生产过程清洁、整体效果美观的美丽新田园示范样板点。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田园整治行动,促进城乡环境优化、美丽经济发展、百姓增收致富。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0-1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土地征收事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对省级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对用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现未依法履行拟征地程序、瞒报谎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省自然资源厅应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核发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批复文件样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原则上“即来即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进行归集共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样式参照省级用地批复文件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其他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相关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3-08-25

湘潭市发布2025年1号田长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湘潭市粮食安全根基,3月27日,湘潭市发布2025年1号田长令《关于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全面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令》(以下简称“田长令”)。 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田长令旨在量质并重推动耕地保护,从压实党政同责,严守耕地红线;强化规划引领,优化耕地布局;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产能;织密监管网络,强化监督执法和深化改革创新,健全长效机制等多个维度,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指明方向。 田长令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好开发与利用、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视作重大政治责任,实化运行田长制各项机制,加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田长制成员单位工作合力,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导致耕地保护红线被突破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确保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为优化耕地布局,田长令明确,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专项规划为引领,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描绘耕地长期稳定利用“保护蓝图”;强化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实现“数、图、地”一致性管理;积极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优质耕地恢复,有效促进耕地集中连片、稳定保护。 在提升耕地质量方面,田长令明确,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不断提高耕地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强化退化耕地治理,加大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控和安全利用力度;加强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形成从水源、骨干渠系到田间末端的完整体系,有效保障农田灌溉需求;健全建设用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留住优质耕地耕作层,提升劣质耕地和新增耕地质量。 守牢耕地红线,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执法。田长令指出,要完善“空天地网”一体化监测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铁塔视频、无人机巡查、 基层田长巡田等“技防+人防”手段,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持续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构建耕地“大保护”格局,依法依规查处破坏耕地行为,对失职渎职单位或个人从严追责,切实做到既查事也查人,形成耕地保护高压态势。 围绕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田长令指出,要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以补定占”、年底“算大账”;开展耕地用途管制改革,建立耕地“逢出必审”审批机制,规范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从源头上管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建立耕地“山上”换“山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力解决农业生产空间错配问题,促进地尽其用。
来源:湘潭在线
2025-04-08

岳阳发布2025年第1号林长令

3月31日,湖南省委常委、岳阳市委书记、市林长谢卫江,岳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林长李挚签发2025年第1号林长令——《关于加强森林“四库”联动 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的令》,对我市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和严格加强资源保护等四项重要行动进行了统一部署。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森林“四库”联动 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的令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激活森林“四库”潜力,充分发挥森林“宝库”作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高质量举办好湖南省第四届旅游发展大会擦亮绿色底色,为助推美丽岳阳建设筑牢绿色屏障,特发布此令。 一、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持续扩容森林“水库”。坚持科学、生态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好森林的水源涵养特性,加快实施东洞庭湖流域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双重”项目),持续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成提前批中央财政其他国土绿化项目建设与“身边增绿”试点造林任务,加大优良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高效固碳树种使用比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重点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参与科学绿化。贯彻落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岳阳市古树名木保护三年行动专项规划(2024年—2026年)》,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推动古树名木活化利用,促进古树名木与城市乡村、历史人文和谐共存。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充盈森林“钱库”。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为抓手,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林地经营权流转,盘活低产低效森林资源,发展油茶、竹木、林下经济、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林业特色产业,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出全市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发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森林文化等新业态的商业价值,壮大“美丽经济”。以承办第四届省旅游发展大会为抓手,以国际湿地城市授牌为契机,推动生态与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洞庭湖观鸟品牌建设,带动观鸟经济发展,精心组织“麋鹿回归中国40周年”活动,进一步提升岳阳的城市品质和美誉度。 三、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持续壮大森林“粮库”。树立大食物观,面向森林这一“绿色粮仓”,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禀赋和文化传统,立足“一县一特”,因地制宜推广林药、林菌、林花、林苗等种植模式,发展林禽、林蜂等养殖模式,依托国有林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探索推广“林下中药材+森林康养+林下花海+生态旅游”等复合经营模式,加快推进林下经济与文旅、康养、教育、体育等行业深度融合,精心打造一批产地生态、产品绿色、产业融合、产出高效的林下经济特色品牌。 四、严格加强资源保护,持续做优森林“碳库”。健全“一长四员一队”网格化管理机制,夯实林业基层基础,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深化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完善“248”工作机制,细化履职清单,提升网格防护能力,全面开展森林火情早期处置演练,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提质增效,坚决筑牢人民防线。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机制。加快推进碳汇产业破局,探索林草碳汇应用场景,在碳汇计量方法制定、碳汇权证、林业碳券制发、碳汇权抵押贷款等方面做出岳阳尝试,形成岳阳经验。 各级林长要围绕实现推动森林“四库”更好联动,通过发布林长令、工作部署、开展巡林等方式,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全市森林“四库”联动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级林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森林“四库”建设。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整体谋划,强化林长制改革赋能,督促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实。 此令。 岳阳市林长:谢卫江、李挚 2025年3月31日
来源:岳阳日报
2025-04-01

2023长沙市委一号文件

      2月20日,长沙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今年全市“三农”工作。会上正式公布了《关于全面做好2023年“三农”重点工作 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即2023年市委一号文件,推出34条具体措施,梳理了150项工作任务,派发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大礼包”,为长沙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打造农业强国、农业强省的市域样板描绘蓝图和施工图。 根据部署,今年长沙将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为总抓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牢牢守住保障粮食安全、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等底线,坚持市、县、乡、村四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不动摇,支持浏阳市建设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加快打造市级乡村振兴样板乡镇。统筹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深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预计今年将建设10个郊游型等特色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片,建设200个示范型美丽宜居村庄,创建一批国家美丽宜居村庄、省级和美乡村示范村、水美湘村。       关键词1 农业强       组合拳打造农业强国、农业强省市域样板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立足市情,聚焦实现农业现代化,长沙打出一套“组合拳”,将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大力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装备人才支撑、持续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市委一号文件明确,今年长沙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62.3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11万吨以上;同时,将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优质湘猪”工程,增量提质肉牛肉羊产业,壮大特色畜禽产业,抓好本地市场常见消费品种和叶类蔬菜种植,培育壮大食用菌产业,让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稳稳的。        此外,瞄准高质量发展目标,长沙推出一系列创新大手笔。今年,长沙将进一步深化粮食“四高”试验示范,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建设4个粮食生产高标准、高技术、高产量、高品质“四高”试验示范区,湖南湘江新区因地制宜开展“四高”试验示范,打造“四高”粮食品牌,实行优粮优品优销。同时,将扩面提质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新建小型沟渠281公里、机埠95个、闸坝86个。        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发展智慧农业,构建多层次乡村人才体系……强科技、强装备、强人才多管齐下,今年长沙将支持加快推进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建设,实现省级以上种业科技创新平台达到20个以上。与此同时,将依托人才强市战略,加大院士及其团队引进力度,统筹抓好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工匠、农村青年“领头雁”、乡村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到乡创业,引导有资金和经验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紧盯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主线,今年长沙将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县一特”,支持长沙绿茶、宁乡花猪、浏阳油茶、望城荷花虾、特色蔬菜创建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乡村特色产业亿元村、十亿元镇,创建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强镇。预计今年全市将新增“两品一标”农产品50个,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0家、110家、230家以上。       同时,将深入发展院士农业,继续支持省内外农业院士来长设立工作室(工作站),新实施一批院士农业试验项目,建成一批院士农业基地。将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力争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超过3300亿元。将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发布一批精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线路,提质打造不同主题乡村民宿,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星级休闲农业庄园,实现乡村旅游接待游客数超过6000万人次,乡村旅游收入超过500亿元。       关键词2 农村美       串点连线成片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市委一号文件明确,长沙将进一步深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建设10个郊游型等特色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片。同时,将坚持生态美、村庄美、产业美、生活美、风尚美的标准,建设200个示范型美丽宜居村庄。       作为今年一大亮点,长沙将落实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均衡化、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环卫作业专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将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新改建农村公路600公里,行政村快递服务覆盖率达到98%,建制村千兆光纤通达率和5G网络覆盖率分别达到98%、95%以上。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题中之意。根据市委一号文件,今年长沙将打造50个综合性便民服务中心,新改建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80个,优化提质47所乡村小规模学校,力争每个乡镇办好2所公办幼儿园,新改(扩)建5家乡镇卫生院和20家村卫生室,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50家,提质改造村级儿童之家35家,让农民乐享和城里人一样的便捷生活,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关键词3 农民富       实现60%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0万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迈上4万元台阶,近三年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8%,长沙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至1.60,工资性收入成为拉动增长的主动力……近日,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公布2022年数据,长沙农村居民增收数据格外亮眼,一张张“幸福账单”背后,农村居民腰包更鼓、获得感更足,长沙共同富裕成色更足。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今年长沙将在缩小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上下功夫,打造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先行区。市委一号文件明确,今年长沙将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现60%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超过50万元;将做强做优县域经济,建设全省十大特色产业县,实施产业强县富民工程,扎实推进浏阳市、宁乡市县城新型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县建设。同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帮扶七大领域支持龙山县推进乡村振兴。聚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长沙出台一揽子计划,将千方百计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培育10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6万人,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来源:长沙农业农村局
2023-02-28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农村建房占用耕地情况等,具体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制定。涉及补充耕地市级统筹的有关县市区,市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采用抽样调查、动态监测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图斑数据、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耕地监测网络提供的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作为考核依据。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中检查,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各县市区长签字背书上报。(二)市考核部门制定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实地抽查,结合相关督察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向各县市区通报,并作出预警分析,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制定期末考核方案,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相关督察检查和期中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9月底前将期末考核最终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六、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来源:
2020-04-08

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 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六、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广东、广西等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2021-07-14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0年5月16日,县政府印发了《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现将文件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饭碗里主要装中国粮。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粮食生产要稳字当头,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要求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确保全年粮食产量稳定。2月25日,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抓紧解决制约春耕生产的突出问题,稳定春播面积,确保夏粮生产首战告捷。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粮食生产和稳定耕地面积要求,提升禁止耕地抛荒工作群众知晓度,特制定本《公告》。二、制定依据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早稻生产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三、《通告》适用对象闲置、荒芜耕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四、《通告》的主要内容本《通告》主要包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禁止耕地抛荒撂荒、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严格执行耕地地力补贴政策、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明确责任等内容,坚决遏制耕地抛荒,推动抛荒耕地复耕复种。
来源:
2020-05-16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0〕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 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 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岳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为准。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宅基地以村组集中申请,乡镇自然资源所(不动产登记所)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建设用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发证。三、工作模式:采用总调查的模式对全县范围内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等,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和测量;集中受理、审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发尽发”。四、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五、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指界、测量和拍照,填写好登记申请表,同时要准备好户口本、结婚证、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宅基地批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七、其他事项:单位指界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应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本次确权发证不收取测量费、登记费等费用。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
来源:
2020-05-08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二、工作内容:一是全面调查确认农村范围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权利归属、界址界线和面积;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组织以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证,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受理、审核、登簿、颁证。三、工作组织: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各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审核确认、申请登记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建设审批等资料。四、完成时间:按照“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在2020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五、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来源:
2020-04-30